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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https://www.zhonzhuan.com/ 时间:2024-06-17 19:01 来源: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概况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0年,是一所中央与地方共建、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坐落在素有“九省通衢”之称的武汉市中心城区,南濒月湖,北临汉水。学院环湖而建,别具现代风格,是莘莘学子求学深造的理想园地。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其中专任教师556人,副高级以上217人。学院拥有全国万人计划名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省级以上教学名师3人、楚天技能名师17人、省级技能状元1名,湖北名师工作室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教学团队5个;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7人,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人;教育部高职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8人,全国和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专家3人。

半个多世纪以来,船院人筚路蓝缕,创业如歌。新时期船院人在这块寄托着洋务运动风云人物——张之洞“实业兴国”梦想,近代著名造船专家、兵器专家——徐建寅,新四军军工奠基人——朱毅,中国的保尔——兵工专家吴运铎战斗生活过的热土上,勤奋工作,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社会满意、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示范名校。

办学情况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部分专业:

序号专业名称所属类别
1船舶工程技术装备制造
2机械设计与制造装备制造
3装饰艺术设计其他
4游艇设计与制造装备制造
5商务管理财经商贸
6电气自动化技术装备制造
7机械制造生产管理公安与司法
8模具设计与制造装备制造
9内燃机制造与应用技术装备制造
10现代物流管理财经商贸
11船舶舾装工程技术装备制造
12产品造型设计其他
13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与信息
14机电一体化技术装备制造
15软件技术电子与信息
16工程造价土木建筑
17商务英语教育与体育
18轮机工程技术交通运输
19数控技术装备制造
20大数据与会计财经商贸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部分专业详解

专业名称:建筑工程技术

主干课程:工程力学、结构力学、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及设备、房屋建筑学、工程地质及地基基础、建筑施工与组织管理、建筑定额与预算、钢筋混凝土与砌体结构、钢结构、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生产管理、专业外语。

适应的岗位群:毕业生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结构设计、概预算、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工艺、进行现场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从事技术员、施工员、预算员、造价员、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房屋设计人员等工作。

专业名称:微电子技术

主干课程:电路分析基础、模拟电子技术、数字电子技术、高频电路、集成电路设计原理、微电子学概论、EDA技术、模拟集成电路设计、数字集成电路设计、电路板设计制作工艺、集成电路芯片测试及封装技术、集成电路版图设计。

适应的岗位群:毕业生具备一定的电子线路分析与设计能力、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工艺设计和管理能力、版图阅读和提取、绘制能力、以及使用EDA常用工具能力。主要从事集成电路生产、制造、封装、测试,可进行版图设计、较为简单的芯片设计,也可以从事集成电路应用等工作。

专业名称:现代物流管理

主干课程:英语、数据库、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维修与组装、网络技术与应用、产品知识实务、电子商务基础、现代物流与配送技术、制造资源计划原理与应用、物流系统工程、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

适应的岗位群:毕业生具备物资流通企业,工业制造企业的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计算机与现代物流技术专业职业岗位(群)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能力。主要从事物流信息处理中心、电子商务网点、交通货运基地、物流中心、制造企业的仓储管理、货物运输与报关、物料控制、物资营销等工作。

专业名称:钢结构建造技术

主干课程:钢结构建造基础、工程材料、工程测量、建筑结构、钢结构识图与绘图、钢结构图纸深化、钢结构焊接技术、钢结构加工制造工艺、钢结构安装技术、钢结构质量检验、施工管理、钢结构设计、钢结构软件应用。

适应的岗位群:毕业生具备钢结构制造、安装、质量检验、结构初步设计等能力。主要从事大中型钢结构企业中,制造与安装方面的结构设计、图纸深化、工艺编制、结构施工、结构安装、质量检验等工作。

就业单位:中建三局钢结构公司,中国中铁集团,浙江精工钢构集团,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武昌造船厂,江南造船集团,武汉辉创钢结构,杭州佳宝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等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企业等。

专业名称:模具设计与制造

主干课程:金属工艺学(含模具材料及热处理)、机械工程基础、公差与配合、冲压工艺及模具设计、塑料成型工艺及模具设计、模具制造工艺、模具CAD/CAM、模具专业英语。

适应的岗位群:毕业生具备模具设计及制造、操作现代化模具加工设备及塑压设备,用计算机进行模具设计和制造CAD/CAM等方面的能力。主要从事企业的冲压、塑料成型的工艺编制、模具设计、模具加工工艺编制及冲压、塑料成型加工等工作。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师资怎么样?

截至2015年底,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有专职教师556人,其中拥有高级职称的教师246人,占比44.24;中级职称的教师246人,占比44.24;博士学位的教师6人,占比1.08;硕士学位的教师192,占比34.53;专职教师中“双师”教师490人,占比88.13%;省级以上教学名师3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楚天技能名师13人,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教学团队5个,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7人;教育部高职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8人,全国和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专家3人。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宿舍介绍

1、住宿收费标准为800元/学年(8人间)~1200元/学年(4人间)。新生入学报道时一次性缴清有关费用方可住宿,学生毕业或退、休学要到住宿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的,由保卫处、学工处、后勤集团等部门集中清理。

2、学生需调换寝室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领导签署意见,由后勤服务集团宿管中心批准后方可调换。

3、学生因故休学要求办理退宿手续,复学时重新办理住宿手续,凡是已经取消学籍的随即取消住宿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延用或退交住宿费用。

4、要求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起床进行早锻炼、晨读;每晚在学校规定的熄灯时间后休息,杜绝随意晚归和夜宿不归现象。

5、在学习与自修时间禁止用计算机做与学业无关的事情,不允许晚上熄灯后开机,任何时间都不得因上机而影响其它人员正常作息。一年级学生不得在宿舍拥有个人计算机。

6、严禁在寝室内饲养动物。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注重从整体上提高综合素质水平,形成较强的从业竞争能力,以适应社会变革及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处分记录的注册全日制在校生,均可参加学生奖学金评定。学生奖学金分别设为国家助学奖学金、学习奖学金、素质奖学金和单项奖。

第二章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三条国家助学奖学金是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而设立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审批、发放以当年政府所下的文件为准。

第三章学习奖学金

第四条参加“学习奖学金”评定者,所修学分要符合规定,无不及格课程,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居本班前40%,体育合格。

第五条依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序,按学生总数的一定比例评定各等级学习奖学金。如出现某等级缺额,则该等级缺额的奖学金用于增加下一等级评奖比例。

1.特等奖学金1200元/学期/人,按0.1%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

2.一等奖学金600元/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

3.二等奖学金300元/学期/人,按5%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

4.三等奖学金150元/学期/人,按10%比例评奖,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

第六条评定程序及办法

1.学习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系办公室根据本办法按比例评选,评选结果填入《奖学金评定表》,由系审查后报学生工作处。

2.学习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评定上学期的学习奖学金,第三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七条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本学期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包括必修课、专业选修(限选)课、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分数由相应办法确定。

第八条学习进步奖100元/学期/人,每系评选3—6名。学习基础较差者,通过刻苦钻研,班上成绩排名比上一学期进步15位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居本系同年级本专业前40%。

第四章素质奖学金

第九条根据武汉船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确定的得分排序,按比例评定综合素质奖,以及思想品德、身心健康、能力素质单项奖。

1.综合素质一等奖200元/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

2.综合素质二等奖150元/学期/人,按2%比例评奖

3.综合素质三等奖100元/学期/人,按3%比例评奖。

参加以上“综合素质奖”评定者,无不及格课程,体育合格。

4.思想品德单项奖100元/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

5.身心健康单项奖100元/学期/人,按4%比例评奖;

6.能力素质单项奖100元/学期/人,按1%比例评奖。

第十条评定程序及办法

1.素质奖学金评定工作由系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进行评选,由系审查后报学生工作处。

2.如若综合素质评价中的综合奖和单项奖同时获得时,取最高奖项;单项奖可同时获得。如果单项奖出现空缺,由次一名同学依次补取。

3.素质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前二周进行评定,第三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五章单项奖奖学金

第十一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设定其它单项奖,并确定各单项奖的评定办法和发放标准。单项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习竞赛奖、科技成果奖:颁给在院级以上学习竞赛的优胜者,以及在院级以上各科技活动中的获奖者。

2.文体活动奖:颁给在院级以上文艺、体育活动中组织工作做得好,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3.精神文明奖:颁给积极参与环保、卫生、公益活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二00六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收费介绍

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就业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一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一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一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进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区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六章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地位的需要;

4.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5.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6.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7.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8.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9.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2.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第五十三条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联系方式: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铁桥南村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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