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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条件是什么?

https://www.zhonzhuan.com/ 时间:2024-07-24 17:31 来源:☆太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太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条件是什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分为: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学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中遴选,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二级学院(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主要从本学科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中遴选。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学校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审定各二级学院(系)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条件;审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及条件。  

4.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生学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生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生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核本二级学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2.根据第六条之规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3.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事项。  

第六条  

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合格;  

2.在规定学制年限内,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了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担负教学或专门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3.在校期间规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一般应在2.0以上,数学、计算机、物理等专业类毕业生规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应在1.8以上;  

4.在校期间没有由于学业原因发生过留、降级;  

5.毕业论文(设计)没有剽窃、抄袭现象,在校期间的课程考试没有作弊行为。  

第七条  

为鼓励学生多元发展、个性发展,对课程学习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但其他方面学有所长,在校期间确实取得了很大成绩,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准予其在毕业当年申请学士学位。  

1.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或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  

2.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或全国CCTV杯演讲比赛获三等奖及其以上者,或参加其他大学生学科竞赛超级和一级竞赛目录规定项目的比赛、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性文体比赛,个人获得省级一等奖及其以上者;  

3.毕业时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各二级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将相关材料交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系)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2.符合第七条规定,在毕业当年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在5月下旬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二级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并进行表决。表决决定必须在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4.将所做决定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学位评定时间  

各二级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期教学过程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评定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省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定工作。  

第十条  

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并收回其证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条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予补授。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中有关项目、获奖、成果等的属性和类别界定分别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或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研处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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