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zhonzhuan.com/ 时间:2024-09-02 10:02 来源:☆西安航空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位授予以“程序规范,公正合理”为原则,严格遵守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我校全日制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
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第四条规定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毕业时未通过评议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一次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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