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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招生电话、网站

https://www.zhonzhuan.com/ 时间:2024-06-30 09:33 来源:安康职业技术学院[专科]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招生电话、网站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联系方式  

电话:0915-8177666  

学校网址:http://www.akvtc.cn/  

学校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江北安康大道2号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7号)  

重点群体创业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内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享受主体: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政策内容:  

1.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4.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如何叠加享受优惠:  

1.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2.对扶持就业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后,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还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叠加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的优惠。  

执行期限:  

1.上述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3.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4.《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2019年第10号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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